2012年7月29日晚,甄某与颜某在网上聊天,讨论同性恋的问题。双方一拍即合,商定共同入住东昌府区一家宾馆。7月30日凌晨1时,颜某和甄某相继来到宾馆,并发生关系。其间,颜某让甄某闻了一种气体。早晨8点半左右,甄某醒来觉得头疼难受,认为是闻气体的缘故,觉得非常生气,于是萌生了报复心理。他看到颜某仍在沉睡,就将颜某的平板电脑偷走。
法院审理认定,甄某的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于是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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